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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木经销商变身“采花大盗” 盗窃观赏树木

    • 2017-02-13
    • 消息来源:新浪司法

         四川省万源市的汪某友、曾某源本系苗木经销商,因经营不善亏损,手头日渐紧张,加之在外进行苗木收购时因各种原因常常无功而返,情绪低沉,遂产生了顺手牵羊,偷盗他人花木变卖的想法。此案经重庆市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某友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后又撤回。1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上诉人汪某友撤回上诉。

      2016年3月23日晚,汪某友、曾某源外出收购苗木途经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天星村时,发现该村杨某某家门口有一些观赏树木,正是他们经营的产品,二人便产生了将该树林盗销后贴补汽油费的想法。随后二人偷偷将4棵金弹子树搬上汽车运回家中,之后到花木市场进行销赃。同年4月,二人又先后四次到重庆市开州区满月乡盗走邓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家的金弹子树、黄杨木、崖柏树等共计价值1.1万余元的观赏树木。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友、曾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汪某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曾某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汪某友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诉撤回上诉。1月24日,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上诉人汪某友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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