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 2009-12-20
- 消息来源:
【标 题】 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颁布日期】 2006-4-6
【失效日期】 2006-4-6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4-6
【文 号】 1
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一、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输入韩国的检疫程序,大致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输入植物业者申请检查,先审查文件,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按输入植物品类,分为:输入禁止植物和非输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则废弃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发现非检疫病害虫或未发现病害虫,即可颁发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查,依检查结果视能否?b定病害虫分类,来决定风险评估和检疫方案。
(四)根据检疫方案与病害虫发现情形,是否可能消毒处理,若不能消毒处理,则废弃或退回,若可消毒处理,在确认消毒结果病害虫已扑灭后,就可颁发合格证。
二、植物检疫程序之相关重要法规
(一)输入植物的检查义务(植物防疫法第9条)
输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装(以下均称“植物等”)及禁止品者应及时到国立植物检疫机关长申报并接受审查。
(二)免检植物
1.不拘以上规定,以下植物可免检:
经化学药品、盐、糖、油或其它具防腐效果的物质进行过防腐处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绵、麻布、纸、绳或网等纤维制品形态;
消灭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虫),以免病害虫再次侵入的包装;
加工成其它病害虫不可栖息的植物;
2.国立植物检疫所长告示有关免检的品目例示
(三)检疫证明附加规定(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1项)
输入的植物如果没有输出国政府机关颁发的检疫证明书或其复本(必须与原本一样,且要有发行人或检疫负责人的亲自签名或盖章证明书),证明已经检查确定无限制病害虫,就不得输入。
(四)不需附加检疫证明也可输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一项附文及同施行规则第6条)
不拘以上检疫证明附加条件,以下不需附加检疫证明:
从无相关植物检疫政府机关的国家输入之植物
随身携带输入的植物
以邮政方式输入的植物
木材类及竹类
用于实验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虫
种植用或栽植用无外汇进口植物
海关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检疫所长的告示标准,以高温、干化、粉碎、压缩或冷冻处理,以及其它密封包装方法加工的植物
附着输出国政府机关或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品质及状态说明书(CertificateofQualityandCondition)等证明书,说明其植物(限于非输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冻处理,可维持冷冻状态的事实。
附加输出国检疫机关发行的出口证明书(Export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饼、去壳后真空包装的干果类、紫花苜蓿干草、麦芽等谷类的麦芽膏。
(五)输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条)
经过有关病害虫风险分析之评估结果,认为一旦流入国内就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这一病害虫分布地区,其所生产的植物和经过该地区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
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着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装
(六)不属输入禁止品的植物(输入植物检疫要领第6条)
附具输出国发行的证明冷冻处理到零下17.8℃(0?H)以下的植物检疫证明或公共检查机关证明书的冷冻植物,确能维持其冷冻状态,就不视为输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输入禁止植物第7号的马铃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茎、叶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经过冷冻处理也视为输入禁止品。
(七)隔离栽培对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
花卉的球根类
马铃薯的块茎及红薯的块根
果树类及果树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输入禁止品中经输入许可用于实验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离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及植物检疫告示第96-9号第4条)
输入后不栽培直接输出的种苗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类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树形的盆栽果树及盆栽果树苗
与输出国签订不进行隔离栽培协议的种苗
(九)颁发检查合格证(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4项)
输入检查结果符合附加检疫证规定、暂时限制输入规定、产地内检查、消毒处理规定、禁品规定,并认定无限制病害虫及暂定限制病害虫时
(十)消毒、废弃等处理(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1项-第3项,输出入植物检疫所处理标准:植物检疫告示第96-4号第2章)
无输出国发出的检疫证明书或属暂时输入限制产品、输入禁止品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禁止害虫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管理病害虫、限制非检疫病害虫,或暂定限制病害虫时:消毒处理(如无消毒方法时废弃或退回)
【颁布日期】 2006-4-6
【失效日期】 2006-4-6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4-6
【文 号】 1
韩国输入植物检疫规定
一、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输入韩国的检疫程序,大致分为下列几个步骤:
(一)输入植物业者申请检查,先审查文件,再进行现场检验;
(二)按输入植物品类,分为:输入禁止植物和非输入禁止植物,禁止植物则废弃或退回,非禁止植物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若发现非检疫病害虫或未发现病害虫,即可颁发合格证。
(三)实验室检查,依检查结果视能否?b定病害虫分类,来决定风险评估和检疫方案。
(四)根据检疫方案与病害虫发现情形,是否可能消毒处理,若不能消毒处理,则废弃或退回,若可消毒处理,在确认消毒结果病害虫已扑灭后,就可颁发合格证。
二、植物检疫程序之相关重要法规
(一)输入植物的检查义务(植物防疫法第9条)
输入植物或其容器、包装(以下均称“植物等”)及禁止品者应及时到国立植物检疫机关长申报并接受审查。
(二)免检植物
1.不拘以上规定,以下植物可免检:
经化学药品、盐、糖、油或其它具防腐效果的物质进行过防腐处理的;
不需加工也可使用的木制或竹制品;
加工成绵、麻布、纸、绳或网等纤维制品形态;
消灭有害动物及有害植物(病害虫),以免病害虫再次侵入的包装;
加工成其它病害虫不可栖息的植物;
2.国立植物检疫所长告示有关免检的品目例示
(三)检疫证明附加规定(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1项)
输入的植物如果没有输出国政府机关颁发的检疫证明书或其复本(必须与原本一样,且要有发行人或检疫负责人的亲自签名或盖章证明书),证明已经检查确定无限制病害虫,就不得输入。
(四)不需附加检疫证明也可输入的植物(植物防疫法第6条第一项附文及同施行规则第6条)
不拘以上检疫证明附加条件,以下不需附加检疫证明:
从无相关植物检疫政府机关的国家输入之植物
随身携带输入的植物
以邮政方式输入的植物
木材类及竹类
用于实验研究的植物及病害虫
种植用或栽植用无外汇进口植物
海关以拍卖的形式处理的植物
符合植物检疫所长的告示标准,以高温、干化、粉碎、压缩或冷冻处理,以及其它密封包装方法加工的植物
附着输出国政府机关或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品质及状态说明书(CertificateofQualityandCondition)等证明书,说明其植物(限于非输入禁止植物)已完成至零下17.8℃以下的冷冻处理,可维持冷冻状态的事实。
附加输出国检疫机关发行的出口证明书(ExportCertificate)的以下植物:棉花皮及大豆皮的pellet、豆饼、去壳后真空包装的干果类、紫花苜蓿干草、麦芽等谷类的麦芽膏。
(五)输入禁止品(植物防疫法第7条)
经过有关病害虫风险分析之评估结果,认为一旦流入国内就会带来巨大损失的这一病害虫分布地区,其所生产的植物和经过该地区的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
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土壤或附着土壤的植物
以上植物或物品的容器、包装
(六)不属输入禁止品的植物(输入植物检疫要领第6条)
附具输出国发行的证明冷冻处理到零下17.8℃(0?H)以下的植物检疫证明或公共检查机关证明书的冷冻植物,确能维持其冷冻状态,就不视为输入禁止品。但,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另表1输入禁止植物第7号的马铃薯和茄科植物活的茎、叶及活植物的地下部分,即使经过冷冻处理也视为输入禁止品。
(七)隔离栽培对象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项)
花卉的球根类
马铃薯的块茎及红薯的块根
果树类及果树的苗木、接穗和插穗
输入禁止品中经输入许可用于实验研究中栽植或繁殖的苗木
草莓苗
(八)免隔离栽培植物(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2项及植物检疫告示第96-9号第4条)
输入后不栽培直接输出的种苗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0株以下的球根类
不以贩卖为目的的10株以下呈树形的盆栽果树及盆栽果树苗
与输出国签订不进行隔离栽培协议的种苗
(九)颁发检查合格证(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4项)
输入检查结果符合附加检疫证规定、暂时限制输入规定、产地内检查、消毒处理规定、禁品规定,并认定无限制病害虫及暂定限制病害虫时
(十)消毒、废弃等处理(植物防疫法第10条第1项-第3项,输出入植物检疫所处理标准:植物检疫告示第96-4号第2章)
无输出国发出的检疫证明书或属暂时输入限制产品、输入禁止品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禁止害虫时:废弃或退回
检查结果如发现管理病害虫、限制非检疫病害虫,或暂定限制病害虫时:消毒处理(如无消毒方法时废弃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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