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 2010-08-26
- 消息来源:
【标 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颁布日期】 2006-1-23
【失效日期】 2026-2-8 【颁布单位】 农业部
【实施日期】 2006-2-8
【文 号】 1
农 业 部 文 件
农经发[2006]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成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 ,注册资金 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
本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略)
第五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组织在 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二条 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或者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组织成员达到 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