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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七夕订花送女友鲜花“走”好几天 消费者获赔偿

    • 2010-09-02
    • 消息来源:福州晚报
      昨日,消费者苏先生将一束表达爱意的玫瑰花送到女朋友的手中。这份早在七夕前就订下,要求当天送达的花束,在事隔多天后才送到消费者的手中。经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苏先生获得了赔偿。

      本月26日上午,苏先生在东街口附近的一家花艺店订了一束玫瑰花。“有11朵,代表一心一意。”苏先生说,他要求花店工作人员在当天送到附近他女朋友的工作单位。工作人员答应了。

      随后,苏先生一天都在等待着女朋友接到鲜花后能高兴地给他挂电话。可惜,他没有等到。晚上约会时,看着女朋友闷闷不乐,他才知道,他订的花根本没有送到女朋友的手上。

      苏先生立刻挂花店的电话,工作人员却告知苏先生店内生意忙,将在第二天补送鲜花到苏先生女朋友的单位。“当天是七夕,我女朋友却没有收到花,留下了遗憾。我觉得商家补送的花已经无济于事了,我要求退款,他们拒绝了。”气愤的苏先生找到鼓楼区12315台投诉。

      昨日,工商人员约同苏先生一同来到了花店调查情况。在听取了双方的说法后,工商人员告诉花店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终,商家于昨日赔偿苏先生双倍于原花束价格的一束花朵。苏先生接受了商家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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